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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2026-09-01 00:00 3 次阅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为:一类地区不低于6.2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7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93万元/亩。各地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该标准。对于征收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对于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不得低于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且不得低于原执行标准。

二、各地要优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着力缩小地区差距。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并合理控制区片间补偿差价。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2026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土地征收已依法获得批准,市、县(市、区)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

杭州市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温州市洞头区,龙港市,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浦江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岱山县,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

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

附件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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