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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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 嵇某 ,男, 197X 年出生,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交大昂立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一、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 50% 的联营企业。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 6,200 万元。 2015 年 1 月、 5 月,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 4,700 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 2021 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 50% ,计提减值金额为 2,350 万元。
2023 年 8 月 31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据不足,虚减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 ,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9 月、 10 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 4,000 万元至久鼎典当。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 “ 其他应付款 ” 。 2024 年末, 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将前期补充计提的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导致公司 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嵇某 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且签字保证 交大昂立 2024 年年度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 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 充分关注 , 未勤勉尽责 , 是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 违法 事实,有 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嵇某 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 2023 年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 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 准备 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 。第二, 《合作协议》不影响 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 准备。第三, 2024 年 年度报告 依据新 的 事实 、 证据 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不构成虚假记载 ,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其责任边界应与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不能由任职和签字直接推定,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 嵇某 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一, 2023 年 8 月 交大昂立 发布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案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 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 对久鼎典当计提 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 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 。 第三, 2024 年,交大昂立将 2023 年 8 月 补充计提的 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损失冲回,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 第四, 本案量罚已 综合考虑 嵇某 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综上,本局对 嵇某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本局决定:
对 嵇某 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