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台湾执业律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依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在台湾地区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一)在台湾地区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三)省内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三)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四)成立以来每年都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
(五)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参与试点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聘用的期限,违约责任及延续、终止聘用的程序;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台湾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在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大陆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七)台湾地区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省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申请人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台湾执业律师签订聘用协议后,应当将聘用协议及相关材料报广东省司法厅备案。
广东省司法厅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